“律師駐隊城管”也是法治增量
來源: 新京報
據報道,深圳全市城管將全面推廣“律師駐隊”工作模式,年內實現“律師駐隊”率達80%,這是深圳市城管局今年做出的重大決定。
“律師駐隊城管”,確實是個新奇做法。深圳市在城管系統全面推行“律師駐隊”,其實遵循了“局部試點—全面推廣”的審慎路徑。2014年先是從深圳南山區沙河街道開始摸索,隨後在南山區鋪開,取得了明顯成效——以往開出的罰單沒人理會,強制執行頻頻遭遇對抗,而今,行政處罰執行率顯著提升,暴力抗法大幅下降。
這種可喜的變化,是由律師以第三方的身份參與執法所帶來的,通過開函催告履行、介入現場處置、罰後答疑說明兼進行法治教育等壹系列法律服務活動,律師在城管與經營戶之間搭建了溝通橋梁,成為減少二者摩擦的潤滑劑。
得看到,律師駐隊提供法律服務,並非代替城管行使執法權。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有著明確規定,而律師事務所不屬於行政處罰法第19條規定的受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
從深圳城管推廣的“律師駐隊”模式看,此舉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協議,由其派出專業律師常駐執法隊,為執法隊提供法律服務。所以,在外界對“駐隊律師”身份的界定,以及律師對自身履職行為的界定上,對此應有著準確的認識,不能也不允許律師代替城管行使執法權。這壹點,在南山區政府制定的壹系列律師介入執法工作指引中,也得到了體現。
采取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解決執法難題,符合法治政府建設的方向,契合當前改革的大趨勢。
實際上,“律師駐隊”乃法律顧問與代理律師的有機結合。發律師函、代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等,就是以代理律師的身份在履行職責,這種做法對律師而言如同家常便飯,只是委托人為城管局而已,此舉並無不妥。而參與介入現場處置,指導證據收集、為執法處罰提供法律意見、幫助罰後答疑說明等,也符合法律顧問身份。
去年底,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就提出,要“建立政府法治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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