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起施行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强化了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新增了禁止分手后纠缠、骚扰妇女等规定,有以下亮点:
亮点1 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新增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立法目的
强调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利。明确政府不仅制定妇女发展纲要,还承担组织实施的职能,并且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亮点2 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新增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立法目的,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亮点3 衔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
自我保护意识从学生培养,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犯、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人员、开展培训活动、采取保卫措施、设置投诉渠道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亮点4 强化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5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新法没有将申请条件局限在离婚诉讼中,扩大了保护范围,给予女性更多安全感。
亮点6 新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一般规定,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亮点7 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明确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亮点8 新增救济措施章节,创新救济途径
新增第八章“救济措施”一章,规定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亮点9 完善法律责任,让法律长出牙齿
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于拐卖、绑架妇女等情况未履行报告义务,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等。(来源:吉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共9章52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总体要求;二是围绕票务重点环节,切实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三是优化旅客的乘车和行李运输环节体验,保障旅客高效出行、便捷出行、安全出行;四是畅通旅客维权渠道,切实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其中关于儿童旅客购票的新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儿童旅客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随同成年人乘车的儿童,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年龄按乘车日期计算。
此外,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进一步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倾斜:
允许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要为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来源:交通运输部官网及相关解读内容)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依规维护防疫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出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来源:工信部官网)
0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5日。(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为提升广东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水平,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条例》共28条,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充分吸收广东地理标志以往工作中优秀经验与做法,为广东省的地理标志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广东省特色农产品种类丰富,目前已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6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63个,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114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数量863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重申请轻运用、冒用滥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不足等问题。
《条例》着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加强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规模化、集约化和品牌化发展。(来源:广东省人大官网及相关解读内容)
08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以下几大亮点:①给医保患者开自费药要征得同意;②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生前预嘱;③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④港澳医师可在深圳“多点执业”。(来源:深圳特区报)
01 跨区域协作!深圳、惠州检察机关联签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2023年1月11日,深圳市检察院举行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联签仪式,深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小东,副检察长林雄及相关基层院、市院部门负责人,惠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宇,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黄顺恒及相关区院、部门负责人出席了本次活动。
联签仪式由林雄副检察长主持,他对与会人员表示了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随后,李小东检察长和杨宇检察长分别代表两地检察机关,在与会人员的见证下,共同签署了《大鹏湾-大亚湾区域岸线及海域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
《协作机制》共十三条,明确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深圳市盐田区、龙岗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东县两地六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案件管辖、前期取证、跨区调查、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等多方面充分开展交流协作,共同维护片区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
联签仪式结束后,深圳、惠州两地检察机关进行了座谈,围绕两地公益诉讼工作的经验做法、痛点、难点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来源:最该人民检察院官网)
01 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充分考虑大中小微以及中外合资、外资等不同企业类型合规特点,于近期办理完成的案例中选出。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山东潍坊X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安徽C公司、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浙江杭州T公司、陈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该批典型案例涉及的合规类型有: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保险专项合规、中外合资企业环境保护专项合规、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生产及财税管理专项合规、外资企业多罪名生态环保专项合规、互联网科创公司网络犯罪专项合规。其中,山东潍坊X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和安徽C公司、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的涉案企业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结合涉案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各自特点,积极探索,努力帮助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项合规体系,助力涉外企业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该批典型案例主要经验做法有:合规准备工作前移,坚持全流程、系统性推进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积极稳妥探索对重罪案件适用合规考察程序;注重理念指引,积极探索对多罪名涉案企业开展合规考察;强化诉源治理,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等。(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02 美荷日达成芯片管制协议
参考消息网1月28日报道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1月28日报道,彭博社引述知情人士的话说,在1月27日结束的谈判中,美国已和荷兰及日本就限制向中国出口一些先进的芯片制造设备达成协议。报道称,美荷日协议旨在削弱中国建立自己的芯片能力的雄心,将把美国于2022年10月采取的一些出口管制措施扩大到荷兰和日本的企业,包括荷兰半导体设备制造商阿斯麦、日本大型光学仪器制造商尼康和半导体制造设备巨头东京电子有限公司。另据路透社报道,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发言人柯比27日被问及半导体制造业的出口管制问题时说,荷兰和日本的官员当天在华盛顿讨论了各种课题,其中就包括新兴技术。他也说,会议由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沙利文主导。报道称,知情人士说,目前并没有对外公布美荷日达成协议的计划。由于荷兰和日本仍需敲定各自的最终法律安排,实际落实计划可能需要数月时间。(来源:微信公众号“商业合规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