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慈善合规讲堂
问: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何开展公开慈善募捐?
答: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开慈善募捐。名义募捐人应该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募得款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入公募组织的账户,并且应当由公募组织管理;实际募捐活动可以由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双方共同开展。
开展募捐之前,非公募组织应当与公募组织就所募得款物的使用目的、范围、交付期限、方式、监督管理等签订协议。同时需要就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的真实使用人起止时间和募捐地域、活动负责人的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的方式和银行账户、受益人范围、募捐款项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事宜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要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慈善合规讲堂
问:慈善组织能否为个人求助进行公开募捐?
答: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慈善法》未规定受助对象的范围,法律未禁止慈善组织对特定主体的资助。实践中,登录“慈善中国”,可以查询到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信息平台为个人求助发布的公开募捐信息。
三、慈善合规讲堂
问:违法开展募捐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
对于如下四种违法募捐行为,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同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 营商未履行《慈善法》规定的验证义务(包括查验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