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4年7月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二、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三、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来源:中国政府网)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七十四条,主要包括:
一、进一步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制度,明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规定的主要内容。明确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修订。区分法定定密责任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规定定密责任人范围和具体职责;
三、明确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密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要求。规定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保密管理要求,明确研制生产单位具体义务。细化涉密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保密管理要求,完善涉密人员权益保障等制度;
四、明确国家保密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原则要求,细化完善保密检查事项范围和检查规范。完善密级鉴定制度,明确分级受理机制。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情况等制度。
(来源:中国政府网)
最高法正式出台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八条,明确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7月9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行政许可要求,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
三、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
四、规定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个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检发布第十五批“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7月8日,最高检网站公布“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第十五批)。本批典型案例共七件,主要涉及行政执行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和行刑反向衔接等方面。
在案例5中,最高检明确,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主导下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并通过考察验收,降低了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刑反向衔接环节,既要审查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又要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情况。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建议对涉案企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保障企业后续正常经营。
在案例7中,最高检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为当事人搭建平等交流对话的平台,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途径,依法保障小微企业权益,化解小微企业现实困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证监会严肃查处5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7月5日,证监会综合违法情节、责任程度等,对5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一是对江苏舜天、ST特信、*ST中利三家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罚款6830万元,并对6名主要责任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是对易事特、凯撒同盛两家公司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合计罚款5270万元,拟对1名主要责任人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将持续强化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同,推动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推动叠加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方式,全面提升违法成本。对于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涉嫌犯罪的案件,证监会将依法从快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刑事追责,绝不姑息;对于符合民事追责条件的,将通过支持投服中心采取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代位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启动民事追责,依法支持投资者诉讼维权。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金融监管总局对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7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了针对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2024年7月8日,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因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以及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罚款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共五件,主要涉及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损害商业信誉、寻衅滋事等罪名。
在案例2中,最高检指出,网络犯罪手段隐蔽,要注重多角度挖掘涉案电子数据信息,着重审查各类软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同时开展有针对性讯问、询问,通过证据的静态印证和证明过程的动态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广东高院发布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
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包括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二手房买卖中物业费如何负担、“酬金制”物业费计算、物业公司的聘请与解聘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
在案例8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建立完善的门禁制度、安排保安巡逻、安装监控设施等方式,充分履行安全保卫义务,维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小区业主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物业服务严重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支持业主关于减免物业费的请求。
在案例9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将房屋交付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费用,不当转嫁至物业买受人承担,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不符合交楼条件且业主尚未收楼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一批“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相关典型案例
7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案例聚焦互联网新业态、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宽进严出”现象、诚实守信原则、格式条款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在案例2中,北京金融法院明确,保险公司在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实际情况,准确地向消费者推广和说明保险产品的功能,严格、审慎、准确宣传保险产品。消费者基于宣传误导购买相关产品,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可能承担因虚假宣传导致的不利后果。
在案例7中,北京金融法院明确,互联网保险平台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在销售页面将被保险人的职业等必填信息放置在明显位置,保险代理人对于意外险等需要审核被保险人职业的险种要尽到询问义务,在未经询问签订保险合同后,不能因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务院同意,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意见》全文。《意见》全文共七方面二十条,明确了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方面的内容。
《意见》指出,要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部门通报。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554项行业标准
7月19日,工信部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批准《智慧家庭 健康管理 智能康复服务产品接口技术要求》等554项行业标准及《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5G无线网工程技术规范》等28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其中,化工行业4项、石化行业8项、有色金属行业2项、建材行业5项、机械行业93项、汽车行业16项、船舶行业12项、轻工行业39项、纺织行业67项、包装行业1项、电子行业18项、通信行业317项。行业标准外文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涉及文物保护、家具、电动汽车安全等多个领域。上述标准最快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
该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董事备案应当同时提供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登记联络员备案时应当提供常用联系方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作为判断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考量因素,针对在新《公司法》实施前登记设立且被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无法按公司法规定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建立另册管理制度,对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公司名称,隐去其他信息,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管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7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同时,为加强预期管理,促进LPR发布时间与金融市场运行更好衔接,自2024年7月22日起,将LPR发布时间由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15调整为9:00。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