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27条,对比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立足慈善法新修改的内容,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框架、体例不变,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发展需要,对内容作了调整和细化。修订内容中,对慈善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实务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
《办法》首先对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进行优化,新增并修改了多项规定,主要有如下变化:
第一,放宽对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时限要求。一是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将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由“依法登记满二年”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二是对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违法性审查时间,由两年变为一年。《办法》规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即可申请。
第二,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一是民政部门须考察监事是否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民政部门须考察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以及执行情况,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要求严格管理慈善财产,强化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义务。具体而言,《办法》新增规定,要求:一是“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三是“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增强了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慈善组织的影响。《办法》新增规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一是其社会组织评估结果须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二是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此基础上,《办法》还完善了相关申请公开募捐的程序性要求,具体见《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细化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办法》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第一,关于募捐方案的内容,《办法》增加了“预期募集款物数额”这一内容,也即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对本次公开募捐活动的募集款物具体数额有明确规划和预期。
第二,关于募捐方案的填报要求,《办法》也新增了相关要求。对于慈善组织而言,重点须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在活动开展时间上,明确了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则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是在活动负责的人员上,要求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以避免实践中出现相关人员避开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假借慈善组织之名进行行骗的情形;
三是在活动的备案上,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四是在慈善财产的使用上,要求“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公募方”)的银行账户”,“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转嫁募捐成本”以及“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五是在项目执行上,要求“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同时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规范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行为
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公募方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公募方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规定公募方应当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采取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且合作方应当予以配合。具体而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募方应对合作方予以评估。公募方应当对合作方的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以及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公募方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三,在合作募捐的募捐方案备案中,公募方应当提供合作方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募捐方案中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且在备案时,公募方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第四,公募方应当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完善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义务
首先,《办法》衔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募捐活动规定,在第二十一条中新增对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以及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间要求的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包括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慈善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合作方信息(如有)等。
其次,关于慈善组织对公开募捐活动信息的公开,《办法》第十七条中新增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此之外,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还须注意,确保所有对外公布的信息之间均保持一致。
关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信息公开义务,《办法》亦作出规定。《办法》在第十三条中新增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完善公开募捐资格退出制度
《办法》完善了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退出制度。
第一,规定对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作出相应惩罚,规定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且规定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为减小对相关公开募捐活动受益人的影响,《办法》新增规定,要求被吊销公开募捐资格后,已通过公开募捐活动获得的募得款物应当继续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对慈善组织失去公开募捐资格后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办法》新增规定,慈善组织失去公开募捐资格后,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相关标准执行,但之后就再按照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标准执行。
其他相关要求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办法》对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使用和申领、公开募捐活动的决策机制、受益人的选择与确定以及物资采购与管理等方面也予以了调整,新增或修订了相关规定。
第一,新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办法》新增规定,要求慈善组织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对出现上述情形时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规定。同时,《办法》明确了可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组织,包括慈善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具有慈善组织性质的公募基金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具有法人登记证书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细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决策机制。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除了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还须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
第三,强调了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的相关要求。实际上,《办法》中新增的关于受益人的规定系面向所有慈善项目的,且在慈善法中亦有相关规定,故此处的新增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确定与管理受益人行为的规制。通过新增该项规定,该《办法》在形式上更为体系化与系统化,同时亦向外表明了后续对公开募捐活动中有关受益人方面监管的严厉趋势。
第四,细化了关于公开募捐募得款物使用的规定。《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后,募得款物用于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发放物资的,应注意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值以及物资发放的各环节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
新时代对慈善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推动慈善组织依法治善、合规治善,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各慈善组织应深入学习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自身的募捐策略和操作流程,以确保自身在新的法规框架下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始终保持公开募捐活动的合法合规。
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新旧对比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