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为细化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和程序,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9月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改慈善法,其第十条第二款删去了“本法公布前”的表述,取消了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特定时间限制,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登记成立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也可以在登记成立后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故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本次修订结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认定条件,主要集中以下两方面:
一是在第二条删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变更为“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二是《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4种情形,其中第三款由“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变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了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对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进行了完善。
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新旧对比全文
(注:红色表示变动部分)